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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大91暗网 院长路军教授做客91暗网 91暗网茶座第169期
发布者:科研     发布日期:2026年06月11日 13:42     点击数:

2026年6月7日上午,辽宁大91暗网 院长路军教授做客91暗网茶座第169期,为91暗网 师生带来题为“刑法第140条罪状结构及要件要素间关系”的学术讲座。讲座由91暗网-暗网福利-91直播 王充教授主持,91暗网-暗网福利-91直播 郑军男教授、陈劲阳教授以及91暗网 部分博士研究生、硕士研究生参加了讲座。

路军教授首先表明本次主题研究源于日常教学反思,强调刑法研究必须严格以现行有效的刑法文本为基础,通过分析法条的结构、要素及要素间的逻辑关系得出结论,避免脱离规范的望文生义。

路军教授对刑法第140条的罪状结构展开重新解析,指出通说将罪状拆解为“生产者、销售者特殊主体+生产、销售双重行为+销售金额结果标准”的传统结构存在根本性缺陷。他将罪状基本结构划分为主体描述要素、行为方式要素、量化条件要素三类,并逐一重新界定其规范功能:其一,“生产者、销售者”并非刑法意义上的特殊身份,而是行为人实施生产和销售行为后获得的身份标签,本质是立法者依循日常用语习惯添加的行为主语,不具有独立的犯罪成立要件意义;其二,掺杂掺假、以假充真、以次充好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四种行为方式,不是对本罪实行行为的描述,而是对“伪劣产品”范围的限定,明确只有通过这四种方式产生的伪劣产品才进入刑法规制视野,这是行刑衔接的第一道界限;其三,“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”不是实行行为的危害结果,而是对行为客体价值量的限定,是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第二道核心界限。

在实行行为内涵部分,路军教授梳理了多种行为类型说和复合行为说两种主流观点,并指出其内在矛盾。在此基础上,他提出“销售行为单一类型说”,认为刑法第140条仅规定了销售伪劣产品这一种实行行为,生产行为本身不具有独立的实行行为性,且这一理解不会产生处罚漏洞。针对销售金额的犯罪论属性问题,路军教授逐一评析了犯罪成立条件说和犯罪既遂条件说,进而提出“行为量化限定要件说”,认为销售金额是与实行行为不可分离的实质性要素,既是对行为违法程度的量化要求,也是行刑界分的核心标准。他同时指出,现行司法解释将未完成犯入罪标准抬高至货值十五万元,与既遂五万元标准差距过大,易引发罪刑失衡,建议统一数额标准。

关于罪名的恰当赋予,路军教授指出“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”是脱离法条本义的生造罪名,与第141条至第148条的特殊罪名直接来源于法条原文不同,第140条仅规定了“生产者、销售者”,并未明确规定“生产、销售”行为。他主张将本罪罪名修正为“销售伪劣产品罪”,这一修正更符合法条的规范结构,也能准确反映立法者“处罚范围有别”的原则,充分体现刑法的谦抑性。

最后,王充教授对讲座分别作总结发言。他表示,路军教授从法条结构和要素关系入手的分析方法逻辑严谨,为同学们提供了非常好的论文思路。讲座内容深刻、论证充分,学术气氛浓厚,讨论热烈,在与会师生的热烈掌声中取得圆满成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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